近日,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產權糾紛。蔣女士意外發(fā)現(xiàn),自己買進并已入住10年的一套房子已被原房東過戶給了房東的兒子。最終法院判決過戶無效。
蔣女士2006年來到昆山,并從姜先生手中購買了安置房一套,蔣女士履行了其購房者的義務,付清了購房款,姜先生也將房屋鑰匙交付了蔣女士,但由于房屋是動遷安置房,因此房產證并未及時辦理,雙方約定等辦理完房產證后,再將產權變更在蔣女士名下。
2007年,蔣女士便已入住了該房屋,至今將近十年,但日思夜盼的產權卻遲遲無法變更在自己名下。2016年,蔣女士獲悉,其購買的房屋已經登記在姜先生的兒子小超名下,無奈之下,蔣女士只能起訴至法院,要求撤銷小超名下的產權登記。
法院審理查明,蔣女士與姜先生簽訂的購房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,具有法律效力。如今,蔣女士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其義務,姜先生也有義務配合蔣女士完成產權過戶?,F(xiàn)今,姜先生在明知已將涉案房屋出售的情況下,為了將房屋過戶至其兒子小超名下而簽訂的承諾書屬于無效協(xié)議,故法官支持蔣女士的訴求,撤銷姜先生兒子小超名下的涉案房屋產權登記,并變更在姜先生和其妻子名下。
法官提醒:對于很多人來說,買房是件大事,甚至要傾盡多年積蓄。既然雙方都達成一致,簽訂合同,就應該認真履行合同約定,更不能逃避甚至欺騙對方。在選購房產時,廣大市民也需慎重,特別是在購買動遷安置房時,應提前全面了解情況。
來源:姑蘇晚報 |